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是否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笔者认为,差别化政策是指个人投资者,而非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从税法的规定来看,不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