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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中的职责
2022-3-2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8814        作者:未知
  • 管理人职责: 

    一、长投公司有账册:

    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拒绝评估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二、长投公司无账册:

    管理人自行确定对外股权投资价值。 

    1、价值为正值且在业的:

    进行处置,无法处置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可进行核销。 

    2、价值为正值且可解散的:

    在长投公司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无法自行清算的,由管理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3、价值为负且在业的: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可进行核销。 

    4、价值为负值且可解散的,破产企业不负有清算责任的:

    管理人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核销该对外股权投资或者变价处置,无需另行启动长投公司清算程序。 

    5、价值为负值且可解散的,破产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

    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由管理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6、价值为负值且可解散的,破产企业是长投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未担任董事、监事,未参与经营管理的:

    应提请董(监)事会自行清算,不清算的,股东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由管理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三、破产企业系长投公司唯一股东且不能变价:

    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由管理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四、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且无可供分配财产的:

    破产程序的终结无需等待长投公司的清算结果。 

    五、破产企业未对长投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1、完全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的:

    通知长投公司及相关主体申报债权。 

    2、出资未到期的:

    确认是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请申报债权,预留补充赔偿责任额,但不影响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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