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所谓隐名股东,又称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是真实的投资者,显名股东只是代持隐名股东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与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或承担,但隐名股东毕竟未对外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隐名股东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其中如何规避显名的法律风险?如何显名?请看下文分析:
隐名股东的权利与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效,并且能合法显名,其股东权利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一致,包括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会、重大经营决策、分红等权利,只是实现路径不同。
代持股协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
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
(1)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
(2)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
(3)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2、实际出资人不当然具有合法股东地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本规定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是否享有股东地位仍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其主要情形包括:
(1)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如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
(3)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自身债务风险连累到实际出资人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一、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
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二、股份公司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股份可以依法公开自由转让,具有资合性,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股份转让无须由其他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自由转让。
隐名股东显名的途径
以下主要分析通过起诉的途径显名:
起诉对象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判 例 |
1、股东 |
《民法典》 |
股份所有权确认,但不能要求变更登记,需另行起诉公司 |
粤0112民初5968号、(2020)粤01民终25816号 |
2、公司 |
《民法典》《公司法》 |
股东资格确认,可以直接要求变更登记 |
(2015)栾民初字第1065号 |